(2015)长县民初字第0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岳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060号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16号美林水郡2号楼105房。法定代表人孙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乾良,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岳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刘岳云已经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湖南众慧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