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敏与何伟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2013年11月1日生一女孩名张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2月14日,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便离开原告家生活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教育费。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5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2013年11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2014年2月14日,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便离开原告家生活至今未归。2015年4月9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被告又离开原告家生活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孩现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孩可由原告抚养,被告酌情支付原告女孩抚养教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女孩张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何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女孩抚养教育费192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平审 判 员 申占鳌人民陪审员 崔丽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