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德奎与冯军、吕富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奎,冯军、吕富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奎。被执行人冯军、吕富晓。申请执行人王德奎与被执行人冯军、吕富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经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富晓、冯军与申请人王德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冯军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5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经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海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