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凡玲与被执行人曲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玲,曲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孟凡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曲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凡玲与被执行人曲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曲冰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拜民执字第5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顺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