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与王晓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王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万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晓红,女,汉族,1969年12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晓红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晓红下落不明,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刘红魁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姬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