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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27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深圳高力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743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高力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侧汉京大厦17层17G、H。法定代表人游永革。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深圳高力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20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4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高力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2078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365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