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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80号原告齐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