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连梅、李江伟、李江莲与被申请执行人皇朝亮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连梅,李江伟,李江莲,皇超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温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罗连梅。申请执行人:李江伟。申请执行人:李江莲。被申请执行人:皇超亮。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罗连梅、李江伟、李江莲与被申请执行人皇朝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为9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皇超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现我院对被执行人分别在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资产情况查询后,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所以,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巴 沙审判员 吾买尔江审判员 古 丽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巴特孟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