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杨某,女,现住辽宁省绥中县万家镇。身份证号:XXXXXX。被告范某,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永安乡。身份证号: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连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