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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监民监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孔维国与黑河关鸟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孔维国,黑河关鸟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80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维国,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无业。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河关鸟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孔维国与被申诉人黑河关鸟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黑中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孔维国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25号民事抗诉书,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璞代理审判员  张劲松代理审判员  贾向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