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朋飞申请窦文举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王朋飞,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运外运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窦文举,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工程机械厂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王朋飞与被执行人窦文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朋飞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的执行。本��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