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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同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560号原告同某某,男,1950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党某某,女,1954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露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