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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阮某、张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阮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华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阮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1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卫生计生征决(2014)3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9月1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卫生计生征决(2014)3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已构成违法生育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二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7116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谷卫生计生征决(2014)3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谷卫生计生征决(2014)3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陈会军陪审员 黄明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