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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同奇、吴某甲等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奇,吴某甲,林某,夏某,李某甲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奎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同奇。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宁宁、王华剑,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甲。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洪昌,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某。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同奇、吴某甲、林某、夏某、李某甲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同奇及辩护人徐宁宁、王华剑、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曹洪昌、被告人夏某、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底至同年9月26日,被告人李同奇在经营潍坊市奎文区幸福街顺和商务宾馆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卖淫女李某乙、洪某甲、赵某甲、李某乙、杨某、刘某甲、韩某甲在其宾馆内卖淫,与卖淫女进行嫖资分成。期间,被告人李同奇通过向出租车司机发放宣传卡片方式招揽嫖客,雇佣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负责收取嫖资及为嫖客安排房间、介绍卖淫项目;雇佣被告人林某,负责为嫖客安排房间、介绍卖淫项目;雇佣被告人夏某,负责向出租车司机发放宣传卡片招揽嫖客并发放提成款及迎接嫖客。2014年9月26日晚,在潍坊市奎文区幸福街顺和商务宾馆三楼房间内,卖淫女李某乙向嫖客吴某乙卖淫一次;卖淫女李某乙向嫖客林某乙卖淫一次。卖淫女洪某甲、赵某甲、杨某、刘某甲、韩某甲在分别与嫖客刘某乙、康某、邱某甲、王某甲谈妥卖淫价格,欲实施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同奇、吴某甲、林某、夏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记账单、网页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乙、杨某、吴某乙、康某等人的证言;各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同奇、吴某甲、林某、夏某、李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林某、夏某、李某甲系从犯,依法均可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同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人民陪审员  赵永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