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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施正灿与施水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甲,施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610号原告:施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邦法。被告:施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甲诉被告施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施某甲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