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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小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阿勒泰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与吾阿力别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勒泰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吾阿力别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小额字第60号原告阿勒泰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男,汉族,47岁,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韩敏,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吾阿力别克,男,哈萨克族,45岁,住阿勒泰市。原告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吾阿力别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南花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休合拉&mid d ot;阿吾萨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努尔沙拉·马吾勒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