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颖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78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颖,女。委托代理人赵同山,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颖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立民初字第1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主要理由: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尊重客观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张艳军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钰晗速 录 员 严宝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