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保字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沈立与吴新宝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立,吴新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保字27号申请人:沈立。被申请人:吴新宝。申请人沈立与被申请人吴新宝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仙居县白塔镇高迁上屋村土地证号为仙集建[1997]字第7**号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吴新宝名下坐落在仙居县白塔镇高迁上屋村土地证号为仙集建[1997]字第7**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次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应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