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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邱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建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訾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