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邱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建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訾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