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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代国贤与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贤,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代国贤,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贤诉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国贤承担。代审判员 陶 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嘉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