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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陶计永与梁燕华、黄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计永,梁燕华,黄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陶计永,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梁燕华,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黄德志,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计永诉被告梁燕华、黄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计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