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陶计永与梁燕华、黄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计永,梁燕华,黄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陶计永,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梁燕华,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黄德志,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计永诉被告梁燕华、黄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计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