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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陈某甲、廖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陈某甲,廖某乙,陈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廖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诚,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居民。被告:廖某乙,居民。第三人:陈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韦林波,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陈某甲、廖某乙、第三人陈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甲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宗显审 判 员  罗 伍人民陪审员  孔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国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