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贾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贾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471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贾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