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贾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贾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471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贾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