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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莲花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刘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莲花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156-2号申请执行人莲花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莲花县金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松瑰,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刘斌,男,住江西省莲花县琴亭镇步行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赣萍莲证执字第0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斌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亭分理处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亭分理处账号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秒生审判员  刘燕婷审判员  颜银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