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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俐娟与被告薛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俐娟,薛庆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824号原告任俐娟,女,1952年8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杨,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庆芳,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原告任俐娟诉被告薛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俐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庆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俐娟诉称,原告系孙某某与任某某之女,任某某、孙某某分别于2003年10月17日、2014年11月12日去世,原告系任某某和孙某某的唯一继承人。孙某某去世后,原告整理遗物时发现孙某某分别于2008年6月22日借款4万元、2009年1月30日借款1万元给被告,被告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薛庆芳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孙某某和任某某的独生女儿,任某某于2003年10月17日去世、孙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去世,原告为孙某某、任某某的唯一继承人。2008年6月22日,被告向孙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孙某某人民币叁万元整,另加壹万元共计肆万元。2009年1月30日,被告向孙某某出具一份,言明:今借到孙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现原告作为唯一的继承人主张被告给付借款5万元。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借条、户籍资料、公证书、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的母亲孙某某向被告出借款项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虽然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载明还款期限,但被告向孙某某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原告作为出借人孙某某、任某某的继承人,有权依法随时要求被告归还所借款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庆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任俐娟借款5万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薛庆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军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人民陪审员  徐 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