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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朝森与江健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朝森,江健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森,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易风,广东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健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王衡,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朝森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上诉人在为被上诉人的房屋进行贴墙工作时,由于二楼的竹排架子断裂,造成上诉人从二楼坠落导致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上诉人被送至太和镇卫生院救治,并于当日转至广州东仁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9月7日出院。在上述治疗期间,上诉人共计花费医疗费50957.2元,其中被上诉人垫付了20000元。原审诉讼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于2014年7月初在另一个工地上找到其及另外4、5个人做房屋的外墙装修,双方口头约定由上诉人负责外墙工程,男的按每人每天200元计付工钱,女的则按150元计付;其遂在完成手头的工程之后,即到被上诉人处做装修,竹排架子及装修外墙的材料都是由被上诉人提供;截止事故发生当日,被上诉人仅预付了生活费,生活费没有约定支付标准,均由刘某甲领取;由于上诉人等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就都让刘某甲代领生活费,再按事先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给个人。对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述陈述不予确认,其主张其与刘某甲约定整个工程的工程款是72000元,并不存在男工200元/天、女工150元/天的说法,其也依约向刘某甲预付了工程款55000元;装修房屋的工具及人员均由刘某甲提供,其仅负责提供原材料,其在事故发生前未联系过上诉人。为证明上述主张,上诉人申请了证人吴某出庭作证。原审庭审中,证人吴某称其不清楚双方就工程是如何约定的,工程都是由湖南老乡(名字不清楚,平时称呼为“叔叔”)出面谈和接工程,再叫其与上诉人去做,工钱也由其代领后再发放每个人;其与上诉人等人需自带工具,其从一开始就至被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是后来才进场的,一般4、5个人在场施工,这些人平时都是一起干活的;工钱为200元/日,其没有就该工资标准与被上诉人协商,该工资标准为行价,由湖南老乡发放。对此,被上诉人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并认为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工程系由刘某甲与其协商的,双方为承揽关系,其与上诉人并非雇佣关系。被上诉人则提交了有刘某甲签名的收款记录以及有刘某乙签名的预付款证明。上诉人对上述两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审庭审中,上诉人确认证人所称的湖南老乡即为刘某甲,但其明确不要求追加刘某甲及刘某乙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明确其没有审核刘某甲是否具备房屋装修的资质,也没有提交刘某甲具备相应资质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医疗费发票、收款记录、预付款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直接雇请其与其他人员进行房屋装修,工具、材料由被告提供,工资也由被上诉人发放,故双方应为雇佣关系。被上诉人对此不予确认,并为此提交了刘某甲出具的收款记录予以印证。由于证人在庭审中已明确本案的工程是由湖南老乡出面与被上诉人商谈,由该湖南老乡安排其与上诉人自带工具进场工作,以及由该湖南老乡与被上诉人结算工程款并向工人发放工钱的事实;同时,上诉人确认证人所称的湖南老乡为刘某甲,且刘某甲存在为其他工人代领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的事实,故上诉人的上述陈述明显与其自身提交的证人证言相矛盾,原审法院现对此不予采纳。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证据,上诉人与刘某甲服务的对象不限于被上诉人一方,即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同时,刘某甲自备工具与人员,与被上诉人按工程量结算费用,符合承揽关系中的自备工具、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并结算劳动报酬等特征,故原审法院对刘某甲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承揽关系以及上诉人系由刘某甲雇佣的事实予以认定。现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为雇佣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基于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对于上诉人在工作中受伤的结果,由于上诉人明确不要求追加刘某甲及刘某乙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作为定作人只有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鉴于被上诉人在未审查刘某甲是否具备相应装修资质的情况下,即将房屋的装修工程交由其承揽,在承揽人的选任方面存在过错,故其应对上诉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医疗费损失合理合法,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但被上诉人承责的比例应以30%为宜。据此,被上诉人应按照30%的比例支付上诉人医疗费损失15287.16元(50957.2元×30%)。由于被上诉人已垫付了医疗费20000元,在扣除其应承担的医疗费之后,垫付的款项尚剩余4712.84元,即被上诉人垫付的费用已超过其在本案中须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上诉人现再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医疗费损失无理,原审法院支持;考虑到上诉人还有其他损失需另案主张,故本案对于被上诉人多垫付的部分费用亦不予调处。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李朝森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0元,由李朝森负担。判后,上诉人李朝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纠正。既然一审已经查明:上诉人受伤是二楼的竹排架子断裂所致。而且,被上诉人也承认涉案楼房包括二楼是被上诉人将搭排架的工程交给刘某乙承揽的。那么,一审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其全部赔偿责任。二、上诉人不要求追加刘某乙作为被告,并不能表明放弃其刘某乙应承担的部分责任也要由被上诉人来承担。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正确的。1、刘某乙与上诉人无关。2、上诉人也不认识刘某乙。3、上诉人凭什么找刘某乙赔偿。4、刘某乙搭排架出事是被上诉人交给他承揽的。5、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后,被上诉人与刘某乙之问的承揽关系可以另案起诉。本案的事故第一责任人是被上诉人,而不是刘某乙,作为上诉人为何要要求追加刘某乙作为被告。三、在本案中,如果追加刘某乙作为被告,那么,被上诉人照样要承担其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甲与被上诉人之间也是承揽关系。1、被上诉人没有承揽合同。2、刘某甲没有到案。3、不能单凭一个证言的推测,而且,上诉人也认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不是承揽关系。五、上诉人认为刘某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排架断裂是刘某乙。2、刘某乙是被上诉人请的。3、上诉人也是被上诉人请的,与刘某甲无关。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其医疗费50957.2元,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江健强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二审庭审期间,上诉人称是案外人刘某甲雇请其做涉案工程,由刘某甲在做完工程后再结算工资。被上诉人则称涉案排架由其直接找案外人刘某乙搭建。上诉人则表示其不认识刘某乙,也不知道排架是刘某乙搭建的,排架由谁搭建只有被上诉人知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表示无法提供刘某甲、刘某乙的身份信息,也没有提供两人的联络方式。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确认是受刘某甲雇请,并由刘某甲在做完涉案工程后再与其结算工资,故上诉人主张其是受被上诉人雇佣,要求被上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而上诉人是在装修工程中因竹架断裂而导致受伤的,被上诉人作为提供排架给上诉人工作的一方,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被上诉人虽称竹架是由刘某乙搭建,对此并无相应的将竹架交由刘某乙搭建的书面证据证实,且被上诉人也无法提供刘某乙的身份信息和通讯方式,故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诉人作为工人一方,对其受伤未尽注意义务,也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本院酌定被上诉人应承担70%的责任,上诉人应承担30%的责任。据此,被上诉人应按照70%的比例支付上诉人医疗费损失35670.04元(50957.2元×70%)。由于被上诉人已垫付了医疗费20000元,故被上诉人还应再支付15670.04元给上诉人。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审查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江健强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医疗费15670.04元给上诉人李朝森;三、驳回上诉人李朝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90元由江健强负担,二审受理费90元由李朝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贤郭桂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