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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德强与长春通阳路储备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强,长春通阳储备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95号原告李德强,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通阳储备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柏忠,主任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原告李德强诉被告长春通阳储备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霍慧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逯志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