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陆娇与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发觉理发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娇,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发觉理发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娇,女,汉族,1992年9月3日出生,现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发觉理发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负责人:袁里,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发觉理发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邓文聪,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发觉理发店职员,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陆娇与上诉人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发觉理发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娇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陆娇已交纳),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陆娇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给陆娇。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谭建艳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德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