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吕飚与黄海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飚,黄海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692号申请执行人吕飚,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黄海彦,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34000元,承担诉讼费950元,执行费1174元,合计861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海彦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八万六千一百二十四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