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阮美良与陈尧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美良,陈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阮美良,男。被执行人陈尧,男。申请执行人阮美良与被执行人陈尧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的诉讼、执行费用,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2014)周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