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恢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会飞与赵沛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5)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会飞,赵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恢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徐会飞,成年。被执行人赵沛清,成年,临沂批发城小商品城。申请执行人徐会飞与被执行人赵沛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权利人于2014年5月12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2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西亮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