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裴伟东与被告周春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伟东,周春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637号原告:裴伟东,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喻波,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春艳,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伟东诉被告周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伟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伟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伟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