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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5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洪与吕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吕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397号原告:王洪,女。被告:吕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诉被告吕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王洪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