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5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洪与吕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吕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397号原告:王洪,女。被告:吕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诉被告吕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王洪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