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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彭颖与应亚杰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彭某。被告应某某。原告彭某与被告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徐 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