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彭颖与应亚杰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彭某。被告应某某。原告彭某与被告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徐 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