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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洪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周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