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洪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周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