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兴梅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梅,霍然,姜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55号申请人王兴梅,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霍然,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招远市。申请人姜吉莲,女,193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兴梅、霍然、姜吉莲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兴梅、霍然、姜吉莲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霍德庆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建新东路16#楼西五单元三层东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改字第5号】,由甲方王兴梅继承,归甲方王兴梅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