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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武剑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剑琴,孙利,郭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武剑琴,无业。被执行人孙利,河套学院教师。被执行人郭慧(系孙利妻子),河套学院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武剑琴自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巴彦淖尔八一街支行的存款10万元(账户:0501)。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武剑琴自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巴彦淖尔八一街支行的存款10万元(账户:050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