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溆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舒禹添与被告马绍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禹添,马绍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溆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舒禹添,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绍佳,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禹添与被告马绍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舒禹添以原告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舒禹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禹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1元,减半收取161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浩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