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爱阳、邹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邹爱阳,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邹金生,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2014)干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金生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旷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