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苑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苑某。委托代理人:赵孟辰,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苑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旭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