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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秋彤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秋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秋彤,无业。被告人郭秋彤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3年11月6日被该分局责令社区戒毒叁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2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郭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再次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朱传远,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秋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吉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秋彤及其辩护人朱传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郭秋彤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约3.2克。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郭秋彤被抓获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8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秋彤在徐州市祥和小区附近喔啦啦KTV门口路上,以2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2、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秋彤在徐州市祥和小区附近喔啦啦KTV门口路上,以2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3、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秋彤在徐州市祥和小区附近喔啦啦KTV门口路上,以2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4、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秋彤在徐州市祥和小区附近喔啦啦KTV门口路上,以3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5、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秋彤在徐州市祥和小区附近喔啦啦KTV门口路上,以2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6、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秋彤在其租住的徐州市鼓楼区朱庄自建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7、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秋彤在徐州市祥和小区附近喔啦啦KTV门口路上,以2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8、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秋彤在徐州市祥和小区附近喔啦啦KTV门口路上,以2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9、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秋彤在徐州市祥和小区附近喔啦啦KTV门口路上,以3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10、2013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郭秋彤在徐州市宣武市场附近的格林豪泰宾馆428房间,以赊账的方式向赵某出售200元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1、2013年9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郭秋彤在徐州市鼓楼区祥和小区附近的苏电超市,以赊账的方式向胡某出售300元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2、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秋彤在徐州市大坝头工商银行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孙某、佟光旭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13、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秋彤在徐州市鼓楼区祥和小区附近的喔啦啦KTV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孙某、佟光旭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14、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郭秋彤在徐州市民生大厦楼下的悦客超市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一袋(净重0.8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郭秋彤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胡某、佟光旭。���述事实,被告人郭秋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孙某、佟光旭等人证言,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秋彤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秋彤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秋彤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秋彤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郭秋彤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秋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扣除先前羁押的三十八日。)二、缴获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玉忠代理审判员  李雪锋人民陪审员  张宜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炳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