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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于关林与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关林,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340号原告:于关林。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金凤,该公司经理。原告于关林诉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关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关林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自2012年11月19日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违法收取原告风险抵押金3000元,至今拒不返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违法收取原告的风险抵押金3000元,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证据上载明“今收到于关林交来风险抵押金(年息12%)3000元”,并加盖了被告公司所属的财务专用章,对该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于关林放弃该风险抵押金的利息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12年11月19日到被告处工作。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要求原告交纳并收取风险抵押金3000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返还。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财产损益变化遭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获得利益的相对人一方负返还其利益的义务。原告于关林系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要求原告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并非原告自愿,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原告因此受到损失。被告取得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于关林自愿放弃利息请求,系其对自己利益的处分,本院予以确定。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于关林风险抵押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真真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