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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法执字第0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尹明国诉张典圣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明国,张典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264-1号申请执行人:尹明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张典圣,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2014)含民一初字第00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典圣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尹明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典圣有银行账户正在使用,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典圣银行账户存款1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