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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际丽与被执行人陈泽棠、谈伯祥、张卫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际丽,陈泽棠,谈伯祥,张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刘际丽,女,1971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泽棠,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谈伯祥,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卫兵,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际丽与被执行人陈泽棠、谈伯祥、张卫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际丽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泽棠、谈伯祥、张卫兵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际丽,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及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法执字第8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卓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