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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执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马钰、王月芬、江苏东盾木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马钰,王月芬,江苏东盾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31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负责人李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华元,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旗杆村。法定代表人马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钰。被执行人王月芬。被执行人江苏东盾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南渡桥堍。法定代表人李友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马钰、王月芬、江苏东盾木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垫款本金1935147.44元,并承担2014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被执行人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95476元。三、被执行人江苏东盾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马钰、王月芬对被执行人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房产证号:熟房权证董浜字第10000262、10000263、100002**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8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4.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执行人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再退还。被执行人江苏东盾木业集团有限公司、马钰、王月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智林村1幢、2幢、3幢房屋及房屋内的动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现在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汽车2辆进行了公开拍卖、变卖,均流拍。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查明江苏东盾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董浜镇徐市南渡桥西堍北侧的房屋设有抵押权,本案中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2109968.1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