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新民初字第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长定与周玉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定,周玉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268号原告王长定。被告周玉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定与被告周玉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定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月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