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俊、冯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王俊,冯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8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108号。被执行人王俊(320123197812185212),男。被执行人冯小波(320123197808205217),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俊、冯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六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俊、冯小波应给付申请人4775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及工商信息,均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执字第283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