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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塑业有限公司与李增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广西北部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华侨管理区伏龙大道E-9-a号。法定代表人:金国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湘宇,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霖,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增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增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4元,本院减半收取1587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叶晓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韦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