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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杨雨与张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雨,张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6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杨雨,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上海纳鑫信息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国东,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五常市,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460号杨雨申请执行张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2万元。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80元已由申请人杨雨交付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