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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余慧与新鸿公司、华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慧,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639号原告:余慧,男,汉族,住仪陇县新政镇。委托代理人:李华容,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人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20995250-4。法定代表人:胡其贵,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江,仪陇县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充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42号5幢。组织机构代码:67354917-X。法定代表人:黄全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辉,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慧诉被告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慧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余慧负担。审判员 易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秋霞 关注公众号“”